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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
发布时间:2017-03-01 浏览次数:
第一章  总  则 
    第一条 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,扩大基层民主,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,依据教育部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》、《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》有关条款及《西安财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》(修订)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    第二条 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)是指校内各二级学院、教学部、后勤、教辅(机关党总支所属的处室暂不包括在内)等职工代表大会。二级教代会是高等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,是二级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。
    第三条  学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、开展工作,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,正确处理国家、学校、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,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和各项任务的完成。
    第四条  二级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。
    第二章 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
    第五条 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:
    (一)听取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部门工作报告,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、改革方案、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    (二)讨论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制、考核办法,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。
    (三)讨论通过本单位的收入分配原则,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。
    (四)在同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下,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,积极推进院(部)务公开。
    (五)讨论决定本单位其他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。
    第六条  二级教代会要积极支持二级学院院长(部主任)和行政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工作,教育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尽职尽责,努力完成工作任务。
    第七条  二级单位行政领导要重视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,认真执行和办理教代会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。 
    第三章 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制度
    第八条   二级教代会届期一般为5年,与学校教代会同步(二级教代会换届在学校教代会换届之前进行),每年召开一次教代会,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。若遇重要事项,由二级教代会领导小组决定,可召开临时二级教代会。二级教代会进行选举、表决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、决定时,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,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    第九条  二级教代会一般不设主席团,但应成立有单位党、政、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,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,人数多少,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。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本单位教代会。
    第十条 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,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职工关注的问题。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,由二级单位党、政、工负责人联席会议决定。
    第十一条  二级教代会工作应接受二级单位教职工的监督,二级单位教职工对二级教代会通过的决定应认真执行。
    第四章 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
    第十二条  二级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,由本单位党、政、工联席会议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,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。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本部门职工总人数的30%,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人数的60%。学校教代会代表应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。
    第十三条  教职工总人数在80人以上的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,不足80人的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。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、领导关系、组织制度、运行规则等,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,应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和职权。
    第十四条 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应具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和奉献精神,办事公道正派,密切联系群众。代表的产生应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,并按单位组成代表组。
    第十五条 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,任期5年,可连选连任。代表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,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,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。发现代表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失职行为,可按照程序罢免代表资格。
    第十六条 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程序,对本单位和教代会工作有权提出意见、建议和提案;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,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。教职工代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,认真做好本职工作,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,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,接受选举单位群众的监督。
    第五章  二级教代会与工会
    第十七条  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校工会对二级教代会负有指导、协调和监督职责。
    第十八条  二级单位的工会是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,承担本单位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。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,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,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,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、交办和督促办理,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。
    第十九条  二级单位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之前,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,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。
    第六章  附 则
    第二十条  本实施细则经2015年4月2日党委会讨论,2015年4月15日西安财经学院第三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,并于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。 原《西安财经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》(西财党字[2007]8号)同时废止。
   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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