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上级有关规定,结合形势发展和我院实际,对处以上干部重申和提出以下要求:
1、以江泽民同志“三个代表”为指导,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,严守党的政治纪律。加强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,增强党风廉政意识,严守党纪国法,自重、自省、自警、自励,慎独、慎初、慎微,从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。
2、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招生、招工、毕业生分配、人事调动、职务评聘、学生学籍变动、住房、乘车及出国等方面,违反规定,谋取私利。
3、不准行贿受贿、贪污、私分和挪用公款。凡在经营、管理和外事活动中收取的折扣、中介费、礼金等不得据为己有。否则,以受贿论处。
4、不准个人私自参与或经商办公司、企业;未经批准,不得在院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。经批准兼职的,兼职不兼薪。
5、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、舞厅、夜总会等娱乐活动;在同国内单位和个人交往中,不准接受有损我院利益的宴请。
6、不准在校内建设(工程承包、设备及大宗物品购置等)上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。
7、不准违反财经纪律,私设“小金库”,不准乱收费用、乱发钱物。
8、不准违反社会道德,收看、传播黄色录相、淫秽书刊或参与赌博和迷信等活动。
9、坚持原则,秉公办事,不准拿原则作交易。
本规定由全院各级党组织、纪检、监察部门、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监督执行。
中共西安财经学院委员会
西 安 财 经 学 院
二○○二年十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