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进一步提高信息学院学术水平,活跃学术气氛,促进对外教学和科研交流,不断提高学院的整体办学水平和知名度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一、学术交流活动计划
1. 对外教学和科研交流是我院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应纳入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总体计划中。
2. 对外教学和科研交流的范围包括教学研讨、教学相关培训、学术会议、学术报告、学术讨论、学术沙龙等,具体形式有:(1)学院组织、承办、协办的国际性、全国性、地区性教学研讨和学术会议。(2)学院组织外请专家的学术报告、行业性交流、教学交流活动、实验室建设交流、科研经验交流等。(3)我院教师外出参加的各类教学、科研工作交流、实验室建设交流、各位会议培训。
二、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须根据学院具体安排做汇报交流。
1.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在承担的国家级、省部级各类科研或教学研究计划项目完成后;
2.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承担的重大横向项目完成验收后;
3.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性会议返校后;
4.在职教师攻读博士,取得学位后;
5.出国访学回国后;
6.参加师资培训后。
三、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和管理
1. 各类教学和科研交流活动应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本着实事求是、理论联系实际的精神,研究和探索教学和科研的前沿问题,积极推进学术创新和科技进步。
2. 参加各种教学和科研交流活动,凡是由信息学院批准组织或派出的,资助参会的差旅费、会务费和其他教学和科研交流活动支出的经费。
3. 教师在参加各类教学、科研等会议交流和培训后5个工作日内、重要项目结题后14个工作日内、访学归国上班后14个工作日内、取得博士学位后14个工作日内参考《信息学院教师外出参加会议后汇报资料提交参考格式》撰写并提交电子版1份和《信息学院教师外出参加会议交流一览表》发送给学科办主任,以进行备案并在学院网站和微信平台进行报道宣传。
4. 教学、科研人员参加专业学会均应经信息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,方可参会。
5. 参加教学和科研交流的资料不得涉及国家机密,否则其后果由参加者自负。
本办法解释权归信息学院,即日开始执行。
信息学院
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