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验室设备管理条例
第一条 实验室的设备、仪器及器材均属国有资产,管理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确保其完好无损,防止其流失或变相流失。
第二条 所有设备、仪器须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与资产档案,积极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定期清查核产。
第三条 设备、仪器及器材的进出均按入库、出库手续办理,须报废的设备、仪器应按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四条 实验室的仪器、设备一律不得擅自外借和带出,对暂时闲置或闲置设备,因教学、科研需要而调配的,须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定(以书面形式),须借用的,经院长同意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。
第五条 合理安排仪器设备的使用,提高效率,定期保养、维护仪器设备,延长其使用寿命。
第六条 凡属违反规定的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,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,因责任事故,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,给予相应处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