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验仪器损坏赔偿制度

作者: 时间:2019-05-08 点击数:

实验仪器损坏赔偿制度

第一条 学生由于不服从教师安排,随意动用仪器,导致仪器损坏者,一律加倍赔偿。

第二条 学生在实验时,由于不遵守实验规则,违反操作规程,导致仪器损坏者,照价赔偿。

第三条 实验员或教师在准备、示教或指导学生实验时,因工作疏忽或违反操作规程,造成仪器损坏者,依据具体情况,做以下处理:

1若损坏仪器系易损易耗品,由管理人员填写仪器设备损坏报告单后,报告分管领导批准,作帐目冲减,免予赔偿。

2若损坏仪器系常规设备,由管理人员报告分管领导,由分管领导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,报经校长批准后,进行处理(对可修复使用的,责令部分赔偿或免予赔偿;不能修复使用的,责令部分赔偿或全部赔偿。若属贵重精密仪器,且情节较重,可适当加重处罚)。

第四条 外单位或校内外教学借用教学设备损坏时,由原批准使用人请分管领导,参照以上处理意见适当处理。

         第五条 仪器管理人员,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出借教学设备而导致仪器损坏者,除使用人照价赔外,

          对管理人员也应进行适当经济处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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